重大好消息!电视台报道民转公!
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积极工作,争取支持,加快“民转公”的步伐。积极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既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把对民办教师工作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上来;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九五”计划;要积极争取在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的同时,从地方增人计划中调剂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民转公”。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尽快采取特殊措施,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二、辞退民办教师要掌握政策,遵从程序,尽可能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戒简单化和一刀切。各地要尽快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规定,认定民办教师的教师资格。经认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乡镇和学校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对辞退人员,要适当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三、从实际出发,加强“民转公”工作的政策导向。要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关于“现有合格民办教师经考核认定资格后逐步转为公办教师”的精神,对取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主要通过德、能、勤、绩综合考核,将其转为公办教师。对任教时间长、教学水平高、贡献突出以及在艰苦地区长期任教的民办教师要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四、“民转公”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民办教师对教育事业的历史贡献。对从教时间长、工作尽职尽责的老民办教师,在“民转公”年龄条件的掌握上应适当放宽;同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制度。目前,对离岗退养和年老病残的民办教师,在继续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基础上,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提高现有生活补助费标准。
五、“民转公”是一项国家政策,做好“民转公”工作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无论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在“民转公”中,向民办教师收取不合理费用(包括各种形式的所谓培训费和城市增容费)。
六、“民转公”工作要按照国家计委、人事部、国家教委联衔下发的计社会〔1991〕1354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转公”工作的年度实施方案。同时,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上,要坚持归口管理、分工负责、“治事与用人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指导和支持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民转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民办教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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