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下场操纵股价 “监管太严”竟成狡辩理由
从“杀猪盘”到“庄家设局”,证券市场上仍存在不少乱象,而操纵股价便是其中之一。不少庄家利用投资者“追涨”心理,人为推高股价,在吸引投资者入局后获利出逃,甚至还有上市公司高管亲自上阵,设局带节奏,诱导投资者。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曾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表示,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没有好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有好的资本市场”。
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少数”,他们违规之举往往牵涉众多投资人利益,亦对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正因此,盯紧上市公司“关键少数”,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打击严惩力度,是监管应有之义。
这从2021年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可窥见一斑。
作为华平股份(3.570, -0.21, -5.56%)(300074.SZ)的原始股东、现二股东,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利用196个账户组操纵“华平股份”价格。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其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2018年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
尽管熊模昌与吴国荣约定按6:4比例进行盈利分配,但两人似乎都高估了自身的“炒股”水平。在操纵股价期间,熊模昌及吴国荣所使用账户组共计亏损3.24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两人处以390万元罚款。与此同时,代熊模昌“炒股”的吴国荣还被证监会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新《证券法》实施以后,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归责机制和处罚力度方面来看,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关键人物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1月21日,北京中根律师事务所刘一飞律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高管“设局”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2015―2020年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现,近5年间每一年都会有至少1宗上市公司高层操纵股价的案例,其中2017年处罚案例最多,高达4宗。
账户组、配资等常见的“操纵股价”工具是标配,拥有发布信息权力的高管们更是猖狂。
2020年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凯瑞德(002072.SZ)实控人、董事长的吴联模,除了利用其个人控股的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凯瑞德”之外,还借用他人账户,包括33个HOMS子账户、2个自然人账户和1个机构账户,并向上海多伦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鲜某融资12.5亿元。
涉案期间,吴联模在发布一系列利好消息拉抬股价的同时,还通过账户组大量减持已提前购入的凯瑞德股票。凯瑞德从2014年8月4日7.79元/股上涨至2015年6月25日24.15元/股,其间甚至达到历史最高价43.50元/股,累计上涨210.01%。
“先买入股票建仓,再发布利好信息配合二级市场交易拉抬股价,后卖出获利。”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吴联模操纵股价共盈利8532万余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助职务便利操纵股价”的案例,吴联模最终被处以5.13亿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据时代周报记者统计,牵头设局的上市公司人员大多身居董事长、总经理等要职。在这15宗案例中,以“董事长/实控人”身份操纵股价的人员高达12位。
换而言之,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高管,往往更容易出于某种目的去操纵股价。
“因上市公司人员具有便利性,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所以上市公司人员也是股价操纵的高发群体。”刘一飞表示,操纵股票价格的问题由来已久,最早在1999年的《证券法》中就已有相关规定。
奇葩理由层出不穷
有意思的是,在每一个案例中,证监会虽已出示充足的证据证明上市公司高管们操纵股价,但是为了脱罪,高管们的申辩理由同样也是十分“精彩”。
2015―2020年间,证监会共发布了14份关于上市公司高层操纵股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时代周报记者观察,在2015―2020年间证监会发布的14个案例中,至少有8种以上不同的申辩理由,其中不乏“稳定股价”“监管太严”“市场特殊”等奇葩理由。
2020年第93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时任梅花生物(5.880, 0.02, 0.34%)(600873.SH)董事长的孟庆山及董秘杨慧兴因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审理。孟庆山为了减轻处罚,称自己的行为是响应救市号召,完成稳定股价的任务而实施的。
将监管层关于维护市场稳定的相关要求作为推动其他股东增持以方便自己减持股票的工具,“响应救市号召、稳定股价”绝不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借口。
在孟庆山及杨慧兴“稳定股价”期间,即2015年7月8日至8月12日,梅花生物的收盘价从6.03元/股上涨至10.34元/股,增幅71.48%;同期,上证指数从3507.19点涨至3886.32点,增幅10.81%,梅花生物的股价增幅偏离上证指数60.67%。
证监会最终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8万元,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8万元,处以罚款9179.63万元,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除了以监管层的相关要求作为掩盖罪行的借口外,还有一些高管意图通过“装傻”、诡辩操纵股价行为,以达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目的。
据时代周报记者统计,以“监管太严、处罚结果过重”为申辩理由的出现次数高达8次,其次 “不知情、被动同意”5次,“响应救市号召,稳定股价”“市值管理”“市场特殊,危害性轻”等理由出现的次数则均在2次以上。
2019年第149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明利股份(831963.OC)实控人林军、时任公司董事的何忠华及监事的陈志强,三人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影响股票交易量并造成活跃假象,从而达到操纵明利股份价格的目的。
数据显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间,三人账户组净减持股数7329.05万股,剔除账户组买入股票金额及净减持股票成本,账户组共获利约2.93亿元。东窗事发后,林军等人被重罚超过17亿元,而明利股份不但在新三板被ST,股价还沦落到只有6分钱。
对此,林军、何忠华、陈志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认为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计算错误的问题、案件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一是林军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三是何忠华、陈志强没有操纵市场谋利的动机和意图,没有因操纵市场行为获取不当利益;四是本案量罚幅度过重。”
“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客观交易行为来判断是否具有操纵的本质,比如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卖,借此判断是否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刘一飞分析称。
刘一飞还指出,新三板作为《证券法》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亦受到证券法的规制。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但监管的标准是统一的,证券法规对新三板市场同等适用。
“因此,并不存在‘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决定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这一说法。”刘一飞补充道。
微妙的“市值管理”
在众多奇葩的申辩理由中,“市值管理”不仅成为了上市公司高管们为操纵股价开脱的理由,而且也是证券市场上一条隐秘的业务线。
2016年第3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时任宏达新材(5.410, -0.23, -4.08%)(002211.SZ)实控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邦”)合谋,通过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而上海永邦的主营业务正是“市值管理”。
上海永邦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如果在回购时股价上涨,上海永邦按约定收取股价上涨收益部分的10%或20%,再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如果亏损,损失由上市公司股东承担。
这一业务模式使当事人双方共同合作,推动股价上涨具有了共同利益的基础和动机。数据显示,2014年5月29日至12月9日,宏达新材的股价累计上涨71.54%。最终,证监会对朱德洪操纵“宏达新材”股价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处以300万元罚款。
2017年第8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ST恒康(1.540, 0.06, 4.05%)(002219.SZ)实控人阙文彬希望高价减持公司股票,并找来相关公司通过“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ST恒康的“价值”,进而拉升股价,实现高价减持的目的。
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市值管理沦为上市公司高管们为操纵股价获利而使用的一个借口。而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操纵股价等影响证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逐渐加强。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与2014年版的证券法相比,将法定罚款额度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对直接人员罚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与现行市场情况衔接。”刘一飞称。
刘一飞表示,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可以说是针对当下证券市场出台的时宜性法律。新《证券法》将近年来市场中出现的新型操纵手段纳入监管范畴,适应了证券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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