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被控强奸幼女获刑4年 家属上诉: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强奸
“如果孩子真的犯了错,伤害了别人,我们愿意承担责任。但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他实施了强奸行为,所以我们无法接受现在的判决结果。”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不服此判决,他们已出上诉,目前正在等待再次开庭。
据了解,王先生的儿子王某某在17岁时,因和朋友一同喝酒,在酒吧包房的厕所里与一名13岁幼女共处过,事后被指控为强奸犯。公诉机关称其趁幼女醉酒之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王某某遂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遗书
少年自称因多管闲事成强奸犯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
近日,一封特别的“遗书”引发网友关注。
“遗书”写作者自述因“多管闲事”照顾一名醉酒的女生而被起诉,成了强奸犯,无论自己如何解释均无人相信,“同学不相信我,都像躲瘟神一样躲着我,平时关系好的朋友,也都不再联系。就连我爸都不相信我,还不停打我。”对此,该写作者表示自己已不想再解释,“难道你们连警察的化验结果也不相信么?……我承认自己不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孩子,但证据做不了假、法律做不了假。”
▲引发关注的“遗书”。受访人供图
据知情人介绍,该“遗书”写作者为王某某,系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今年19岁。一年前,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受害者当时的诊断报告是‘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且她提供的可疑精斑经公安机关鉴定后并不属于王某某,但他还是被判了强奸罪。”该知情人说道。
4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河北文安县,从王某某父母口中得知,案件发生于2019年6月30日,彼时王某某刚刚结束中考不久。“那天之前,因为考得还行,他表哥就给他奖励了300元钱,平时我们都不会给他零花钱的。”王某某的妈妈说,也是在那时,王某某告诉父母想和朋友一起到北京欢乐谷玩,“他平时不大爱出门,难得放假,加上孩子又想去,我们就同意了。”王某某的妈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王某某等人在回程时,错过了原定的班车,只能搭乘跨省公交车943路到霸州市的酒店里留宿一晚。也正是在那一晚,发生了“强奸”案。
据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8】刑初360号记录,2019年6月30日晚,王某某与朋友郎某到霸州市菲芘酒吧喝酒,后王某某的朋友杜某等3人带着一名13岁的女孩艾某某一同前来喝酒。不久,杜某等人离开,酒吧内仅留王某某、郎某、艾某某,以及一名酒吧服务生许某某。在此期间,王某某、许某某曾先后与艾某某共处酒吧包房的厕所内,郎某均听见厕所里传出女子的呻吟声。
文书中,公诉机关指控称,在2019年7月1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在菲芘酒吧V3包厢厕所内,趁艾某某醉酒之机,采取殴打、拉拽等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强行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物证鉴定
被害人内裤上精斑属于另一人
裁判文书显示,王某某曾辩解称,自己之所以会和艾某某一同待在厕所,是为了照顾醉酒后一直呕吐的艾某某:艾某某在包房的地上吐了,他出去把服务生叫来,服务生收拾呕吐物并对其说不能在包房吐酒,他就起身搀扶着艾某某到包房的厕所……艾某某趴在马桶上呕吐,声音很大,他就在她身后站着。
酒吧服务生许某某则对当时的经过辩解称,王某某先是让他与郎某出去,随后又扶着艾某某去了厕所,而他是“通过厕所的磨砂玻璃看到两人一前一后的动作,加上艾某某过程中发出的声音”,判断王某某与艾某某在厕所内发生性关系。后在两人出来后,因王某某拿话激他,且他当时也喝了酒,遂拉着艾某某再次进入厕所,强制猥亵对方。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裁判文书中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共有20项,其中包括2名被告人的供述,1名原告陈述和9名证人证言,以及有关的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证据中,由霸州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清单里,包括了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证实“2019年7月4日经检查,艾某某外阴未见新鲜擦伤、裂伤及出血,处女膜未见新鲜裂伤、擦伤及出血”。
另据王先生提供的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显示,该所曾将艾某某内裤上的可疑精斑、艾某某的阴道擦拭物与王某某、郎某等人(许某某除外)进行鉴定比对,得出艾某某的阴道擦拭物上未检出人精斑,其内裤上的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并检出男性个体DNA,但不是来源于王某某等人。在本案的裁判文书里则表明,该精斑与许某某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廊坊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相关法医物证鉴定书(部分)。受访人供图
霸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许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厕所内只有许某某和被害人,而被害人陈述对许某某实施犯罪的过程无法证实,且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斑是否自被害人体内流出也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许某某多次供述较为稳定,对强行让被害人为其实施口交的过程进行了详细供述,对被害人内裤上的精斑也作出了解释,能够证实许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故判决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另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是在别处饮酒后又到菲芘酒吧继续大量饮酒,已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对相关细节记忆模糊和不完整符合常理。而被告人许某某多次供述稳定,与郎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且本案虽未检出王某某的精斑,但提取到精斑与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必然关系。综上,能够证实王某某在菲芘酒吧包房厕所内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故判决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件进展
被告人家属已提起上诉
案件已获受理,尚未接到开庭等通知
“如果孩子真的犯了错,伤害了别人,我们愿意承担责任。但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我儿子强奸了别人,让我们如何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王某某的爸爸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情发生后,他觉得丢人打了王某某很多次,但每次王某某都坚称自己没有做过,在看守所里也一直向律师表示自己是冤枉的,“在经过庭审和看过法院的文书后,我对这件事和这个判决存在质疑,因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实王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许某某对王某某的指证更像是栽赃陷害。”
王先生认为,首先,艾某某的内裤上没有王某某的DNA信息,且她的诊断报告上也表明其外阴、处女膜都未见新鲜裂伤,“这也就意味着她并没有遭到性侵犯”。其次,法院所依据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也是有误的,在场几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其言论并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在文书中,许某某称艾某某是王某某接到的,王某某则表示艾某某是和朋友一起来的,郎某则说艾某某是他和王某某一起接的;另,许某某称王某某与艾某某从厕所先后出来后,他才拉着艾某某进的厕所,但王某某和郎某的证词则表示当时王某某出来后,艾某某并未出来,而是许某某进去后扶着艾某某出来的。
“而且许某某和郎某的证言也只是证明了一种两人(王某某与艾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的可能性,但基于逻辑判断和生活经验推理出的行为能作为事实依据吗?”王先生还表示,艾某某的陈述共有两次,但前后矛盾,“第一次说自己被疼醒时感觉是平躺着,第二次又说自己疼醒了感觉身体依靠在马桶上”,其醉酒后的意识已经不清,言论也不能作为证据。
对此,霸州市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称,此案被告人家属已提起上诉,案件已转交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可询问中院。“我们确实在今年清明节前就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王先生表示,目前案件已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未接到开庭等通知,“我们希望可以得到一个公平的判决。”
4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艾某某的妈妈安某,对方表示艾某某与其前夫目前生活在霸州市,且事发过后艾某某变得不爱出门、不敢见人,“以前孩子性格挺好的,现在跟自闭症似的,一说话就烦,不想在霸州待了。”当记者询问艾某某是否有和父母讲过事发经过时,安某表示不方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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