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班不得一次性收超3个月费用 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一、规范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跨区(市)分支机构由培训机构总部所在区(市)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共同监管,以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育部门监管为主。校外培训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办学的,由其审批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被行政处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实施处罚的教育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函告审批部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二、规范培训行为
(一)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每天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确保培训内容与宣传内容相一致。大力推行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适时建立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名单公布制度,教育部门定期在网站公布纳入资金监管范畴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实申报纳税;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出具。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区、市政府)
三、规范学校办学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宣传。加强家校共育,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讲有关培训机构的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四、加强监督监管
(一)健全监管机制。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统筹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日常监督制度。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监管工作;公安、应急、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安全、消防、卫生条件保障等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在政府网站公布已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适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中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三)严肃督导问责。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评估内容,评估结果列入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区(市)及相关责任人将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区(市),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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