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男子被收割机撞倒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司机被拘留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村民,户籍地、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陕03****号收割机驾驶人。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志国、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6月7日13时许,驾驶陕03****号收割机,受雇在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被害人郑**家中麦地收割麦子时,未仔细观察,在倒车时将收割机后方的郑**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后送医院救治,郑**于当日15时10分许死亡。经鉴定,郑**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在侦查阶段,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资格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指认及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19年9月2日
本文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责任编辑:马文静_NB1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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